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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
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需要大量的使用个人信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信息成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自由掠夺的资源。维护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是民法典新增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主要目标,这种控制权包括控制个人信息的流出,更正或撤回个人信息的存储与使用,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环境。
知情同意是控制个人信息流出的关键措施。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般都必须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否则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的信息。即便是获得了个人的同意,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还需要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并按照合理的方式公开处理信息,更多可咨询江门律师。
查询、复制并行使删除权是确保个人信息主体控制权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与此同时,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通过这些具体措施的赋权,个人可以掌控其个人信息的使用状态,并且对相关的状态进行调整,乃至是提出删除的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者都需要满足上述个人权利主张。
对信息处理者施加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是维护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必要措施。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八条的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于政府掌握了大量Z重要的个人信息,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九条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由于个人信息的利用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也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民法典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也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空间。民法典一千零三十六条特别列举了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分别为(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这些举措为科技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创造了使用个人信息,为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等管控措施中依赖个人信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为利用公开的个人信息开展社会交流、科学研究和自由表达,均提供了合法的条件和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特别指出:第四编第六章是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将共同为我们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可控的信息化生存环境,同时也将促进消费者更加信任数字化技术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实现科技发展与个体安全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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