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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籍人士;或者夫妻双方都是外籍人士;又或者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居民,但居住地在国外,再或者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居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他们需要在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应当如何选择法院呢?
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笔者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Z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Z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8、除此以外,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虽然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如果被告一方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进行了答辩,那么就会成立应诉管辖,该法院因此获得管辖权。
二、笔者以香港为例
1、原告是内地户口,被告是香港人,无论在香港或在内地登记结婚,原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在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在内地登记结婚,原、被告现均居住在香港,如香港法院以离婚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Z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可知,涉外离婚诉讼相比普通诉讼而言,所涉及的程序上会更加繁琐、复杂,而往往这些细节问题不加以注意就会导致案件进展的不顺利。为保障自身权益,应事先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适宜的权益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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