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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应如何运用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案情简介
A、B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一份《养鸡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将养鸡场出租给B。2015年1月7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肉鸡厂养鸡协定书》,约定A、B合作养鸡,由A向B提供鸡苗和饲料,由B负责饲养。合同签订后,B负责饲养肉鸡并在养大后将鸡交给A出售,A出售肉鸡后双方进行结算,由A支付养殖报酬给B。A、B于2021年4月19日进行Z后一次结算,A应支付给B的养殖报酬为16724元。2021年8月10日,A的经营者C通过手机银行进行转账操作时,误将转账金额“16724元”输入为“167124”元,多向B转账了150400元。A经多次要求返还该款项未果,遂提起诉讼。
备注:由于B的户籍所在地在贵州省习水县,为了减少诉讼成本,A在B的经常居住地即新会区起诉,但法院认为A提供的合同、结算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B的经常居住地在新会区,从而认定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于是代理律师就该问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Z终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律师说明
以下为代理律师认为新会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论述:
1.A提交的证据《养鸡场租赁合同》,是A的经营者C与B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目的为A、B合作养殖肉鸡,合作方式为A经营者C出租位于江门市新会区**镇**村的肉鸡养殖场地给B养殖,由B在**镇养殖肉鸡。合同租赁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后双方对该合同期限延长一年至2016年10月31日,双方均在《养鸡场租赁合同》中签名确认。由此可见,B从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一直在江门市新会区**镇经营养殖业,可以确认其经常居住地为江门市新会区。
2.A提交的证据《**肉鸡场养鸡协定书》是A与B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的,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目的仍是A、B双方合作经营养殖业,合同明确约定饲养场位置为“**镇**村”。由此可见,B从2014年11月至2019年12月31日的经常居住地为江门市新会区。
3.《**肉鸡场养鸡协定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但该合同落款处有A于2020年1月20日记载注明的“以上协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虽该补记的内容没有B签名确认,但B实际上是按该协定书的约定(即双方一直以来的合作养殖的约定)继续履行至2021年4月19日。
3.A提交的证据《**肉鸡场结算单》,证明A与B合作养殖肉鸡,于2020年6月10日、9月20日、12月6日、2021年 4月19日均对合作期间的款项进行结算。可以印证B仍继续与A在**镇经营养殖业。
4.A提交的证据《**饲料店领苗单、领料单》,该证据每一页均有B签名。证明A、B仍按《**肉鸡场养鸡协定书》的约定合作经营养殖,B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间仍向A提取鸡苗、饲料用于经营养殖。可以印证B仍继续与A在**镇经营养殖业。
以上事实与证据可以印证,B长期且固定的在江门市新会区**镇经营养殖业,可以确认B的经常居住地为江门市新会区**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实务经验总结
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被告的户籍地址往往与原告的户籍地址不在同一个区域或相隔较远,如跨越省、市,继续到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原告维权的成本相对较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需就被告“经常居住地”进行考量,通过搜集被告在原告居住地附近的生活轨迹、工作地址、居住内容等相关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确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
案件来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8109号。
盈科江门律所土地法律事务部
谭坚良
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副主任、土地法律事务部主任,华南理工大学与江门五邑大学双本科学历。现任江门市新会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广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特约调解员。多年来经办民事、商事、刑事案件数百起,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具备深厚的办案经验积累。还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国家高级导游》《国家自行车二级裁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等专业资格。
何云风
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本科毕业。2016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调解领域为合同纠纷。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调解员,负责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的调解工作。主要专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纠纷等民商事法律领域。
钟雅婷
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8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20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为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在指导律师的教导下,学习办理多类型案件,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专项服务等案件。
伍慧妍
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学本科。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团队律师指导下协助办理各种类型的案件,辅助律师开展法律工作,参与撰写、审核、整理相关法律文书,完成归档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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